2015历史学考研:古代史知识脉络梳理(49)

2015历史学考研:古代史知识脉络梳理(49)

  中国古代史是历史学考研的重要科目之一,对于历史学专业课的复习需要考生把握历史脉络,统筹历史发展,将平行和交叉的历史时间和知识点捋清,把握好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够在脑中形成稳固的知识图谱,加深理解和记忆。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梳理中国古代史知识脉络,帮助考生筑建知识框架,为后续复习打好前奏。

  下面请看2015历史学考研:古代史知识脉络(49)

  四、元朝的政治

  元朝是游牧族建立的统一王朝,与中原的汉族人民生活习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入主中原之后,既要保持本民族的利益和习惯,又要适应中原先进的社会制度,以巩固持久的统一,所以元朝政治的突出特点是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相互交织。

  (一)汉法与行政建制

  1.采用汉法

  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

  中央:中书省——总理全国行政事务,在忽必烈以前,有文人起草文书,协助大汗和官员处理政务。耶律楚材以汉法称为中书省。但中书省的正式设立是在忽必烈时期。中书令为长,下设左右丞相(右为上),又设平章政事,参知政事为副相。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开始,中书省兼管财政,1266年设“制国用使司”专理财政,但与中书省时分时合。(仿宋制分离之;类似“三司”)。

  枢密院——掌管军事。忽必烈前由怯薛掌管军事。1263年设枢密院,专掌军务。长官由皇太子兼任,实际是虚衔,实责是两名副使。

  御史台——负责监察。1268年初立,“为天子耳目”,右丞相兼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亟,侍御史。纠察百官善恶,谏言朝政得失。下设殿中司,主管朝廷百官;察院主管地方。

  宣政院——兼管宗教和吐蕃政务。初忽必烈设总制院,总管全国佛教,1288年,吐蕃使臣在宣政殿朝见,故设宣政院理吐蕃事务;又元崇信喇嘛教(佛教支系),故二者合一。

  地方: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职责与中书省同,各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设十个行省: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内蒙、河北为“腹里”,即中央特区,由中书省直接管辖。行中书省长官为平章政事(岭北、江浙设左右丞相)。按山川地势划分,是由汉州、唐道、宋路的监察机构发展而来的行政区划,后来简称为“省”。

  省为最高一级行政区划,下设路府州县(府不遍设,从属关系也不确定),各设札鲁花赤,以蒙人为主;又设总管,汉人为之。蒙人长官后来成为名誉衔。行省还可在一些地区特投宣慰司,上传下达政令、民事。

  行枢密院——地方有战事时增设,战后即撤销。

  行御史台——元初各地设提刑按察使,纠察地方政务。灭宋后,逐渐改称行御史台,职责仍旧。由中央御史台统领。

  元朝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各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除今山东、山西、河北、内蒙古等地作为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外,全国设置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
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十个行省。元朝通过行省,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不允许他们在封地内横征暴敛。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对后
世有巨大影响。

  3.军事制度

  成吉思汗时实行千户制,兵民合一,又设怯薛军。灭宋以后,忽必烈实行兵民异籍,把全国军队分为:

  蒙古军——主力,驻京师及各要地;

  探马赤军——蒙人为主力,主要驻京师;

  汉军——金朝北部各部族的军队;

  新附军——南宋军;

  汉军和新附军力量小,驻江淮以南。

  又根据担负的任务和从属关系不同,可分为两个系统:

  侍卫亲军——由怯薛、元初的武卫亲军发展而来,1264年设立,初分左右两翼,又改左右中三卫,每卫万人,由各地壮勇充任。环戍京师,由枢密院统领。

  镇戍军——镇守各地,仍称百户、千户、万户,但为纯军事组织,要地由蒙人把守。由行省镇抚掌管,统属于枢密院。

  总之,忽必烈的汉化政策,在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和军事诸方面表现得很明显:主要是沿用中原王朝的制度,同时也掺杂蒙古国的习惯和民族歧视政策。总的看来,较之蒙古国的旧制是一个进步,对于巩固元朝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与汉族地区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是一样的。

  4.法律制度

  元朝建国后,很快便着手修订本朝法典。先后修成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等法典,对维护其阶级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今天研究当时的社会历史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5.学校教育与科举

  这一时期学校教育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推广蒙古文字及波斯文等民族语言教育,学校教育和科举均受政局影响,其发展规模和连续性大受影响。科举不兴旺,且有明显的民族不平等特点。学而优则仁的儒士集团受到冷遇,在官僚队伍中占很小比例。科举考试以程朱对孔孟之道的注释为准,把朱熹所著《四书集注》称为“圣经章句”。

  (二)元朝对边疆地区的管理

  元朝疆域辽阔,这里所讲元朝的疆域,是指元朝直辖区,不包括后来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又译为伊儿)汗国。史载:元朝疆域“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史称:汉唐为盛,但“幅员之广,咸不逮元”。“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而西北则过之。”

  1.中央直辖的“腹里”管理范围包括了内蒙古的一部分地区

  2.岭北、辽阳、甘肃、云南都是地处边远而直属中央的行省。

  3.对西藏的统治

  4.对澎湖的统治

  总之,元朝是我国规模空前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进一步融合和交流,开发了边疆,巩固了国家统一,一个新的民族——回族这时在中国形成,对民族历史发展影响深远。蒙古族也形成于此时。

  (三)驿站与急递铺

  为了加强大一统国家的内部联系,保证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迅速传递信息,元朝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驿站和急递铺系统。

  (四)元朝的民族政策

  (一)民族关系

  蒙古人在立国之初,对周围的其他民族采取利用,防范的政策,征战中利用被征服的民族攻其他民族,最终都隶属于蒙古人之下,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将全国人民的种族分为四等:第一
蒙古人,包括蒙古各部的人;第二 色目人,即各种各样的人,指西北各族及中亚人;第三 汉人,指金统治下的汉人和女真、契丹等族人;第四 南人
指南宋亡后归附的汉人和南方民族。

  对其它民族的上层人物,也能笼络重用。如耶律楚材,历仕成吉思汗、窝阔台。当然,对各民族上层人物的重用,目的是笼络,以巩固蒙古人的统治。所以权力始终掌握在蒙古人手中,其它民族的人不占主要地位。元政权的性质,是以蒙古族为首的各民族统治阶级的联合政权。

  (二)阶级关系

  1.统治阶级

  元代的统治阶级有五种人:(1)蒙古贵族,通过赏赐份地(投下、食邑、汤沐邑)而转为封建贵族,有政治特权。(2)官僚地主,中央官吏和封建大吏,有职田(最多十六顷),俸禄低,靠掠夺;地方官没有俸禄,靠贪污,掠夺为生。(3)寺院地主,元朝保护菩僧,免税免役,多赏赐土地。寺院地主地位高,放高利贷,有特权。(4)汉族地主,政治地位不高,经济实力强大。(5)富人地主,元代优待富人,色目人多经商,税低(1/40,1/60),免杂役,政府常派人保护商人。

  2.被统治阶级

  被统治阶级的层次很复杂,按职业划分为几十种,民、军、匠、站、盐、阴阳人、医、儒、丐等,每个户又分很多类不同的名称,不能改籍。主要是:(1)民户,主要是农民(自耕农,半自耕农)(2)军户,世袭,死后其妻由国家抑配,军户子女不得外嫁。(3)站户,执勤于驿站,自备所需交通工具,招待过往官吏。

  (4)匠户,只要有两种:为军队生产的称军匠;为各局院生产的称官局人匠。来自俘掳,或从民间征调,单立户籍。(5)驱户,亦称驱口,驱丁。驱口一词,金朝时已有之,简称驱,指因在战争中被俘获而供驱使的人。元代沿用这个名称,但在南方则称奴婢。他们当中,除战俘外,还有因债务或犯罪而沦为驱口者,亦有因负债或饥饿卖身为驱者。大都、上都都有专门买卖驱口的市场。驱口另设户稽,除非放良或赎买,不能改籍。地位极低,可任意买卖,杀戮。

  此外,还有所谓“十等户”问题。按社会地位高低划分为十个级别。

  在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作用下,中原人民反抗元统治者的斗争自元初即不断发生。至元年间初就有陈吊眼起义,钟明亮起义等,带有“复宋”性质,也有反抗阶级压迫的性质。同时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也不断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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