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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高管等人员直接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掌握着公司业务情况,客户信息等,所以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职期间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为何高管在职期间设立与公司业务同类型的公司,且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转为自己公司的客户,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公司要求该高管的公司停止经营却败诉?

经典案例

2004年3月9日,A公司成立,甲为A公司董事并担任经理职务,负责国外大客户交往等业务。A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未就竞业禁止相关内容进行约定,甲与A公司亦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015年初,因甲主管的业务缺失、客户流失且常常缺岗,导致A公司收益严重受损。A公司调查发现,甲在2013年9月5日,已出资成立与A公司业相同的B公司。B公司成立后,甲利用其担任A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用其邮箱向其负责的客户发送了公司业务变更的说明,将A公司部分业务转入B公司。

A公司将甲辞退,并要求甲及其控制的B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同类业务,并返还2013年至2016年B公司收入共计2570678.77元,甲否认其上述行为,且甲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无权要求其停止经营同类业务。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甲为A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客户往来业务,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部分客户及业务揽入其另行成立的B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的勤勉、忠诚义务,B公司作为甲实施上述行为的载体,应视为共同侵权人,共同向A公司返还相应所得1916367.64元。对于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经营同类业务,由于甲已从A公司离职,法律规定的是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职期间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现甲已不在A公司就职,A公司无权要求停止经营同类业务。

风险提示

法律规定限制的是高管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对于离职后的高管从事同类型业务并未限制。另外,正如案例中甲所说,公司未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也即是说,在法律未规定,双方也未约定高管离职后不得经营与公司同类型业务的,公司无权要求离职的高管停止经营。

公司治理建议

为避免高管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信息,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我们建议:

1、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高管离职后的竞业禁止

高管任职期间,基于法律的规定其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而离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所以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该规定使公司限制高管行为有合法依据。如上述A公司,公司章程中未规定高管的竞业禁止,甲离职后从事与A公司同类型业务,并且甲在职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客户信息,又将客户招揽到自己公司,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虽甲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其赔偿,但是甲离职后公司的损失及客户的流失无法得到弥补。

2、与高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除了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还可与高管之间签署书面竞业禁止协议予以确定。当公司与其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基于合同约定义务高管对公司也是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当高管违反了协议约定,公司可要求高管停止其行为。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需明确具体对高管的禁止的行业类型等,以免后期发生争议。如果高管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公司可基于劳动合同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不能从事特定的行业,也可使公司避免一定风险。

3、与高管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高管掌握的公司的客户信息等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为避免高管离职后即使不从事或经营同类型业务,也可能会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所以,在公司委任高管或者聘用高管时,在其签订委任协议或劳动合同时同时与高管签订保密协议,再加上上述的竞业禁止协议,能够更好的防范高管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风险。(对于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后,公司提起诉讼可阅读《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为何不能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研)【公司法研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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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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